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4〕12号)有关规定,县级疾控机构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按10元/剂次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现将具体内容公示如下:
收费主体 | 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间 |
雅安市雨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0元/剂次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疫苗生产企业 | 财税〔2020〕17号文件、 川财规〔2024〕12号文件 | 2025年1月1日 |
监督电话:0835-3580022
收费依据: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
2.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4〕12号)